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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痛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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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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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男,31岁,去年乘坐一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受轻伤。他因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的主要责任按90%计算,应给付9500元,已支付了3000元,还应给付6500元。
  赔偿费总额计算如下:
  1、医疗费1357.2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核对:开庭时以医院的票据为准。

  2、伙补费45元
  《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核对:住院3天X15元/天=45元

  3、护理费54元
  《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之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核对:住院3天X1人X日工资18元/天=54元

  4、误工费9100元
  《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核对:应该有争议,待当庭质证后决定。

  经核对以上1、医疗费1357.28元+2、伙补费45元+3、护理费54元+4、误工费9100元(待核实)=1055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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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宁愿一辈子都不要计算这个[em124]
发表于 2008-12-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版主给出的标准对日常交通事故损失的计算太有帮助了![em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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