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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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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去年10月,在我县某路段发生了一起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全责致人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如下。
  死者,男,19岁,有一个哥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二人。

  1、死亡赔偿金76040元。这是对死者本人生命消失,家庭收入减少的赔偿。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核对:河北省2007年度每年为3802元X20年=76040元

  2、丧葬费8295元。这是对死者本人后事的料理。
  《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核对:河北省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6590元/年,六个月的为8295元。

  3、扶养费48652元。这是对死者本人应承担抚养义务的赔偿。
  《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核对:河北省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2495元。
其父亲1946年2月8日生,2007年10月16日,发生事故时,已满61周岁,再赔偿19年。
  19年X2495元=47405元除2人=23702.5元。
其母亲1950年3月3日生,2007年10月16日,发生事故时,已满57周岁,赔偿20年,
  20年X2495元=49900元除2人=24950元
  23702.5元+24950元=48652元

  4、火化及其它费2245元。
  核对:此款应包括在丧葬费之内,不应再予赔偿。

  5、交通费300元。
  《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已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核对:开庭质证时待定。

  6、精神损失费10000元。这是对近亲属的抚慰。

  总计:143287元。...........
发表于 2008-12-8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交通肇事赔偿的法律依据,非常明了。其它个案只要套用就可以了。
  当然了,这是全责赔偿,如双方各有责任,应该按责任比例分担。
发表于 2008-12-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楼主论述精确![em27]
生命无价,但不得已时,还是要量化的。[em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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