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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私了,莫忘留下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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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沈女士被车撞倒,肩膀受伤,本以为对方给600元私了就完了,岂料日后被鉴定为骨折,并且是10级伤残,而此时对方已不认账。
       日前,我县沈女士凭着法院民事判决书拿到了3万元的赔偿款。此时的她悔恨与欣慰交加,悔的是当初发生车祸不该轻易选择私了,欣慰的是法律终于为她逃回了公道。
       遭遇交通事故,600元私了。
       2007年8月31日中午,沈女士骑着自行车在县城区一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旁边冲过去,将她连人带车撞倒。撞人者方某态度很诚恳,他一边不停地安慰沈女士,一边忙着带沈女士到县中医院挂号、交钱、找医生。
       经放射科医生诊断,沈女士暂时没有明显伤情,但左肩关节大结节撕托性骨折有可能性大。方某认为没有什么大碍,便提出想私下了结,愿意赔偿沈女士500元。
       沈女士一方面觉得自己被撞的左肩不太疼,方某赔偿500元也可以接受;另一方面又怕有什么后遗症,自己拿不定主意。
       这时来了个在医院附近开小饭店的热心人曹老板。曹老板车祸纠纷见得不少,也调解了不少。他劝沈女士:“肌肉受伤问题不大,方先生再追加100元就可以了。”
       沈女士还不放心,最后方某提出让沈女士“记下车牌号,有什么问题尽管找我!”沈女士这才同意私了。
       伤情加重起纠纷。
       沈女士回家休息两天后,觉得左肩越来越疼。到医院在仔细一检查,左肩关节大结节骨折。、2007年9月4日,沈女士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多次与在外边做生意的方某联系,但他始终推脱。最后,当交警找到方某时,方某承认自己曾经给过沈女士600元,但称自己并没有撞倒沈女士,给他钱只是出于同情和好心,相帮助她。双方争执不下。
       交警部门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没有及时报警,现场早已变动,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建议沈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
       热心人作证明是非。
       今年3月,沈女士对方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营养、残疾赔偿等38000元。由于方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种,沈女士又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根据司法鉴定,沈女士的伤为交通事故致左肩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方某一直辩解没有与沈女士发生碰撞。热心人曹老板在法庭上如实讲了当天发生的情况,证明了方某在撞倒沈女士后,带沈女士到医院检查并要求私了的事实。
        法官认为:2007年8月31日中午,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通过法庭调查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方某驾驶机动车撞倒沈女士。被告方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没有主动报案,相反进行私了,私了后又给原告带来了损失,应付纠纷的主要责任。由于方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官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沈女士损失35000元。
       分析:根据有关法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当事双方对事故本身和原因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私了。但私了的前提是一定要有书面协议,不能仅仅是口头约定。双方当事人只要充分检查损失和估计损失,详细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碰撞部位等,共同签名,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另外,完全没有责任的一方要有取证意识,防止有责任的一方反悔。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现场拍照保留证据。若发现更多的人身伤害在私了之后出现,只要与事故相关,受害人仍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本案教训就是私了是没有留下书面协议。..
发表于 2008-11-2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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