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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保证金 法律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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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案例:
       2007年底,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张先生热烈地追求王女士,一再说自己离异单身,要与王女士成婚。不久,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今年1月,王女士怀孕后,张先生承诺只爱女友王女士,春节后与她结婚,还向王女士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女士,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
        随后,在张先生的陪伴下,王女士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事后,张先生拒绝与王女士成婚,并拒绝往来。无奈之下,女方手持男方出具的情感保证书起诉到法院,要求前男友张先生履行承诺,与其结婚或者兑付15万元情感保证金。法院以上述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王女士要求与张先生建立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王女士手持保证书要求张先生给付相应款项的请求,法院认为保证书内容仅系表达感情的一种意愿,按一般社会风俗及伦理观念,感情的维系不应以金钱作为对价,张先生的上述承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以,对王女士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就二人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王女士怀孕的事实,法院认为二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行为和事实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双方之间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尚没有构成对王女士人身权的侵害,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保证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08-11-2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呵呵,案例很多!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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