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齐某、韩某是同村村民,2005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某给韩某见面礼400元,2006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
两人婚礼不久即分居外出打工,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齐某2008年与他人结婚,家庭生活困难,向韩某要求返还彩礼11400元。
请问女方韩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多少?
评析:
解决彩礼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决定彩礼返还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没有共同生活的除外);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就本案而言,齐某给付韩某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双方同居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但当地习俗是“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还彩礼。”同时男方齐某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困难。综合两个方面的因素,应由女方韩某返还男方齐某给付的部分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