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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过户 赠人房产切记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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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玉田城内的空巢老人刘某,已逾八旬,妻子早年病亡,无儿无女,靠出租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的租金来支付日常开销。承租人小霞姑娘时常给老人买衣服、送饭菜、送东西,甚至在老人生病时垫付医药费。时间长了,一来二去,老刘对勤劳善良的小霞产生了好感,诚心地认她做了“干女儿”。为了表示感谢,2007年4月,老刘将自己的住房赠送给了小霞夫妇,他们两人还同时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3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约定,在老刘的有生之年,由小霞夫妻照顾老刘的生活起居,养老送终;
       老刘同意在过世后,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遗赠给小霞。
       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彼此的不分里外,小霞说话也不再注意,办事也不像以前热情,照顾也不再像以前周到了。
       老刘渐渐觉得小霞对自己的照顾不那么尽心了,甚至开始嫌弃、虐待的迹象。同年11月,老刘念及晚年生活恐无保障,将小霞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同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抚养关系。
       接到诉状,小霞夫妇对此却是一脸的委屈,辩称自己最近只顾忙着做生意,无法象以前那样全心全意的照顾原告老刘。如果老人坚持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自己愿意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11万元,房子归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刘称赠与房屋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范围的条件,但从两个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看,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遗赠抚养协议签订之前,故房屋赠与合同和遗赠抚养协议,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现被告小霞夫妇自愿付给原告老刘部分经济补偿费,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原告老刘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准予原被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小霞夫妇一次性补偿原告老刘人民币11万元,房屋归被告小霞夫妇。
       法理分析:本案中,老刘自愿将房屋无偿赠送给小霞夫妇,小霞夫妇也表示接受,则房屋过户即意味着赠与合同 履行完毕。
       至于双方后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房屋赠与合同早已在该协议签订之前生效履行,所以即使小霞夫妇没有尽到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也不存在返还房屋之说。如果本案中的老刘先不急于赠送房屋,而是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自己百年之后,再赠送房屋,那麽,房屋产权就不会过早的易主,也不会出现难以扭转的被动局面了。老刘的教训在于,轻易地交出了自己赖以生存的财物。提醒各位朋友在赠送房屋等高额财产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发表于 2008-11-2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好文章!学习[em110]
发表于 2008-11-2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原告老刘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我怎么找不见?[em106]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谢谢,我打错了,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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