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即时起,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违法行为治理,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安全运行条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应取得行驶证和牌照,并每年参加1次安全检验,驾驶者应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严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二、违法处罚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限期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五)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自通告之日起,我局将组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农机推广站以及乡镇政府农业部门开展农机巡回执法检查,并与公安交警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农机违法行为。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如实举报农机违法行为,举报热线:6163412(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6163473(农机推广站)。
特此通告。
玉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6日
来源:玉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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