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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就近抢救患者却成被告法眼观察
患者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能否自主选择医院?支持者认为,面对生命,再也没有什么比时间更重要,就近送院急救是第一。反对者认为,自主权是病人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发生过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将这样一个两难的选择推到了世人面前。该案也成为国内首例120因就近抢救成为被告的案件。
“120”就近抢救患者却成被告
刘太金/文
120违反家属意愿将患者就近送医
2011年5月25日的傍晚,望着一旁玩耍的儿子,被记忆牵回2007年6月20日的祁玥泪水夺眶而出,父亲临走前,一直盼望着抱外孙。当天上午9时,上饶市人民医院一间病房时,刚生下孩子的祁玥一脸喜悦。
但守护在一旁的丈夫,却没了初为人父的欣喜。祁玥从丈夫闪忽不定的眼神中,发现些许异样。她心头掠过一丝阴影,便悄悄打电话到凤凰医院,得知自己的父亲祁光源在前天就去世了。
噩耗面前,她号啕大哭。
2007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祁光源在睡梦中突然感觉腹部一阵疼痛,妻子叶仙荣在听到丈夫喊叫自己时,便循声音找去,发现丈夫在厕所里。
叶仙荣来到卫生间,只见丈夫蹲在卫生间的台阶上,就问他哪里不舒服?“肚痛,脚有点麻。”听丈夫这么一说,她立刻拨通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在电话中,叶仙荣向120急救中心表示要将丈夫送往上饶市人民医院抢救。
十余分钟后,两位女医务人员来到叶仙荣家,将祁光源抬到救护车上。上车后,叶仙荣一直注视着丈夫,也无心看救护车是往哪个方向开的。
不一会儿,急救车就停下来了。“你们停下来干什么?”叶仙荣觉得有点奇怪。
“到了、到了。”司机回答道。
“到哪里了?”叶仙荣质问道。“到江西凤凰医院(简称医院)了。”
“谁叫你们到这里的?我现在要去上饶市人民医院。”叶仙荣感到十分气愤。
“120是就近抢救的,你们先在这里治疗,等有所好转,再转院也不迟。”一名女医务人员解释,现在,路途远,病人的病情紧急,万一出了事,由谁担责?
叶仙荣听后只得同意,祁光源随后被抬到该院二楼的35号病床。
患者死亡家属告120
祁光源入院的时候已是凌晨4时38分。
见习医生徐谋科来到祁光源床前,给他做相关的检查,但他的病情继续加重,脸色变得苍白,呼吸困难。5时22分以后,值班医生熊锋等人赶到,实施紧急抢救,但无济于事。
该院诊断祁光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塞。
与自己相伴几十年的老伴就这样离她而去,叶仙荣听到消息后瘫倒在地。
当天下午,叶仙荣复印了祁光源的住院病历。可是她发现,复印后的这份病历与她原来看到的不一样。之后,家属与医院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19日,医院向叶仙荣提出,可以通过尸检查明病因,但她表示拒绝。
女儿祁玥告诉笔者,纠纷发生后,医院前来救诊的一名女医务人员王菲,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单独出诊。该院被卫生部门罚款2000元。
双方协商无果后,叶仙荣、祁玥以原告的身份,将医院和上饶市120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25万元。起诉前者的理由是以非正式医生接诊病人,而将120告上法庭的理由,是未尊重家属的意愿。
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上饶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祁光源的治疗过程中没有医疗过失行为,并且现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等鉴定得出结论。
此案在审理期间,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近年来,120舍近求远,延误患者病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有所增多,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但120因为就近抢救引发诉讼,这在我国尚属首例。
就近抢救和患者自愿孰先孰后?
那么,拨打120后,患者能否有选择医院的权利?
关于这一点,无论在院前急救的实践中,还是在法律界都存有争议。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医院王医生受访时表示,120急救原则,首先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者,将死亡率降到最低。其次,根据病情寻找合适的医院或根据患者意愿,将其送往所在的划片医院。她认为,面对生命,再也没有什么比时间更重要。第一时间送医是最好的方法,不应规定患者家属有选择医院的权限。
据悉,上饶市卫生局有关文件就规定,急诊病人分配按照“划片分工、就近就快、病人自愿、能力第一”的原则。
“应尊重患者的选择权。”许多市民认为,祁光源的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是个未知数,只要无法证明祁光源的病情属危急状态,就应尊重患者家属的意愿。自主权,是病人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在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的情况下,尊重病人自主权是尊重病人的最高境界。
江西南昌金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宗月英对此持相同观点:就近抢救原则,目的是为了争取时间救活人命,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就近送到一个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等条件较差的医院,甚至于在没有把握救治该病例的情况下,强行以就近为原则,就是争取了一点时间,病人最终送命酿成悲剧,那120救护是“救”人命还是“送”人命?
“患者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后,已形成医疗急救合同关系,仍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尊重患者家属的选择权。”
“120属于有偿服务。”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礼光称,“在此次医疗纠纷中,上饶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条件肯定要比凤凰医院好,患者硬要求120送到上饶市人民医院抢救,且并没有影响到公共利益时,患者的意愿应得到尊重。”
“生命健康权是民法的最高利益,个人的意思自治的民事权利须服从这个最高利益。”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则持截然相反的观点,“120应根据病情以就近就快和具备能力为首选,这个基础上再考虑患者的意愿。不能为满足患者的意愿舍近求远,否则很可能失去抢救的时间”。
还有人认为医疗急救资源有限,“120”目的是为了抢救急、危、重伤员的生命,无法完全照顾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
患者选择权并无统一规定
事实上,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有少数地方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尊重伤病员意愿原则。
如2009年4月1日施行的《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对此,济南市卫生局一负责人称:“尊重病人意愿是急救医疗机构的第一原则。”同时也是为防止出现一些急救车违背病人意愿和就近原则,把病人送到不想去的医院或较远的医院。
不过,在立法上,我国各地对此也有不同的声音。广州市人大法工委在今年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听取各界意见。卫生局表示,不宜将尊重病人意愿写入条例之中。
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尊重患者的自愿选择权,应是一种有条件的尊重。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行认为,作为患者,一般都是不懂医学的,他们对病情缺乏了解。因此,120在服务的过程中,经初步诊断病情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可不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将患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但如果是摔断胳膊、腿的等不危及患者生命的,可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将患者送往他们指定的医院,这就是有条件的尊重。
“这样更具有人性化,而不是一味的尊重患者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医护人员必须给出专业意见,尽到告知义务,并进行必要的处理,确定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尊重伤病员的选择。
“为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急救中心可采取类似医院要求患者家属签署手术风险同意单的形式,规避责任。”刘行律师称,如发现患者属于危重病人,如不及时抢救,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但患者及家属坚持要送到较远医院时,可要求患者及家属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而作为患者及家属,应抱着理性的态度听取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的意见,在听取他们意见后再进行选择。
“患者家属应明确告知120救护人员送往的医院,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清认为,此案提醒120应从实际出发、从患者的要求和利益出发,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使医患双方无争议。
不服判决原告上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接诊时间,该院的值班医生不在现场,只有见习医生在场,可认定该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过错。
原告坚持要上饶市120急救车把病人送至上饶市人民医院,原告信任该院的能力,该中心就应按照病人自愿、能力第一的原则履行其职责,原告从开始拨打电话就要求把病人送至该院,但该中心未按其愿,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亲属祁光源的死虽然没有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但其确实是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在第一抢救时间没有正规医师在场,该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2008年2月28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其中上饶市120承担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5月24日,代理此案的律师樊明亚称,120将病人送到符合急救条件的医院,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120急救首先要就近、就快。”2008年10月25日,上饶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苏孝安对笔者称。如果根据患者意愿选择医院,万一患者因来不及抢救送了命,患者同样会要求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苏主任认为,其原因是,患者拨打120后,然后由120统一调度,通知离患者最近的医疗急救点前往接诊,而凤凰医院是符合条件的医疗急救点,所以该中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案目前尚未审结。因祁玥多次向卫生部门要求查处医院是否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她已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此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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