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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或者已经交付,不动产或者动产都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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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   关于物权法的异议登记规定。
      姐姐对妹妹取得的房屋登记有争议,可以起诉妹妹,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姐姐的。异议登记是一个缓兵之计。物权法第19条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造成损害的,要给权利人赔偿。造成无法占有、使用、转让的权利,应当赔偿。遗嘱、法院判决书,可以登记的,不给登记的话,你可以异议登记,15日内到法院诉讼。
        二、   物权法共有人处分规定。
      夫妻之间房子权益,一套出租了,夫妻分开居住,丈夫把出租房子卖掉了。夫妻是共同财产制,是共同共有。因此,在现实中,丈夫和妻子一方擅自处分房子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也是困扰夫妻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或者重大修缮的要经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是可以划分的。
      共同共有权利是一致的,无法划分的。丈夫卖妻子共有房屋,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89条规定,一般认定是无效的,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了,可以考虑房子归第三人。
     如果共有人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处分人赔偿。
        三、   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假如说我和丈夫是好朋友,将房屋卖给了我。我占有了房屋,这种情况下不是善意的行为,是否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合理费用。恶意的话可以要回来。
       四、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可以获取报酬的规定。
     出租车司机送乘客捡到了遗失物。物权法112条规定,遗失物主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拾取人保管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属于的无法律上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到了保管处理服务义务,属于无因管理。应当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的。拾得人收取费用不受道德谴责。
      本着社会公德做些好事。可能情况下,对于捡到人一文不值,对于丢失却可能是价值千金。应当尽量归还,拾到的人也要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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