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方车辆也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其人身或财产损失,其在起诉肇事方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同时,可否起诉其本身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答:受害方的第三者责任险是给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偿。自己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无法要求自己投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的含义就是针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合同之外的第三者,当然不包括自己方的。
所以,不可以起诉自己投保的三者险保险公司。
问二:离婚案件对涉及原、被告婚后男方父母所建房屋,到底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男方父母财产,判决时未予认定,只判决离婚。后女方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请问,对于原、被告婚后所建,但确为男方父母出资建造的房屋,并且原、被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女方以其为家庭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分割能否得到支持?
答:一个人是否具有家庭共有财产,要看是否有贡献、有出资。本案首先不适用于夫妻财产分割,因为,是父母出资所建;第二该房屋儿子、儿媳是否有家庭共有财产份额,就要看是否劳动打工的收入积蓄,在建房时有否出资。我认为:没有出资,就没有所有权。至于有收入填补了家用是生活费,挣钱交给父母公婆,属于分家析产的问题,房子还是要以是否出资为准。这样服人,符合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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