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796|回复: 5

工作就是风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信奉人生就是旅者,工作就是旅行,生活就是探险,心灵就是自由。是故,昨天和前些日两次赴承德市兴隆县代理委托人办案。工作就是风景。实录如下:
       一、兴隆法院兴隆法庭这样普法:去兴隆法庭领取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递交证据。律师要求阅卷,这位法官说:我给你普法,现在没有审完,不是卷,不给阅。我说:未审也是卷啊,这是律师的阅卷权啊。律师有权阅卷,查看复制对方提交的证据啊。女法官说:你要求质证的话,法庭可以招呼双方在场质证,但是现在不给你阅卷的。我说:通过阅卷我方才可以有针对性的举证啊。法官坚持不许阅卷。
         请问各位:是谁需要普法教育?
         二、兴隆行政服务中心办的比较好。查房屋需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查工商企业只要先说名字就给先上网搜索。兴隆车管所是往北交警队被8、9百米路东,摩托车在县车管所可以查,但是要求提供车号,不得其解:提供人名就可以查啊。汽车在市里查。不知唐山市查车辆是否还需要提供车号。
          还有:法院查封的银行帐号解封必须法院亲自去吗,法院太忙了。可以邮寄解封吗?

         三、兴隆吃饭三个人100元,菜量大、味道还不错。               
           
发表于 2012-5-3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鉴定完毕!












有图有真相,漂亮丰满清纯的北大女生,视频罗体被我截图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3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soso_e1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3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1条确立了当事人有阅卷的权利;第61条确立了代理人的阅卷权。但民诉法只是简单地确定了阅卷的权利,但具体如何实现,没有明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3]39号)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使阅卷权的实现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3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而现实中不知有多少法官有法不依,法制中国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3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咱们自己身边的呢?我记得有一位姓马的法官也这样啊,你想看卷,没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