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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不合法;人家送还丢失的包 遗失人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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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分居期间丈夫把房子卖掉了。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因为是夫妻共同共有,处分或修缮应当经一致同意或者2/3以上份额人同意。事前没有约定就是共同共有。权利义务一致。按份共有就是按照份额同意了。
      二、丈夫卖房子不合法。但是,根据最高法院意见,一般认定无效,但是第三人有偿、善意占有,不能返还房屋了。一是第三人事前是否知道夫妻共有;第二是否支付了合理费用。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会保护第三人。两口子的事自己解决。妻子有权利向丈夫追偿一半款项。请求赔偿一半。夫妻没有离婚时放在谁那里都是共同财产。
      三、假如说要离婚,第三人知道了,不算善意行为,妻子可以通过诉讼判令房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打架一方真的卖掉了房屋,可以向法院主张要回来房子。
      如果善意的分钱,非善意的要房子。
      四、出租车司机把包给乘客送去了。跑了十几公里的路。希望落包乘客给予一定的补偿,乘客却说拾金不昧。司机觉得道德上受到谴责 心里不舒服。乘客以为天经地义的事,认为要钱不好。物权法规定:遗失物的主人应当支付保管遗失物必要的费用。出租车司机有权要求支付交通费、误工费。这是一种没有法律根据和约定,尽到了保管义务,产生损失,遗失人应当补偿。
做好事,收益的人失而复得了价值千金,支付合理费用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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