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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悦律师解答:保证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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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问: 2002年10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未规定还款期限,洪某在借条上写上“担保人洪某”。2007年5月李某向王某提出年底前归还借款的要求,年底王某无法还款,2008年5月李某将王某和洪某告上法院,请求他们两人连带归还借款。问:洪某是否承担还款的责任?       答: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洪某在欠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适用6个月的规定,又因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应从李某要求王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元月1日起计算,李某起诉未超过6个月(从2008年元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洪某依法应承担连带归还借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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