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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解读:没有借款的消极事实无法举证,故被告无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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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打官司证据如何运用,可以用啥证据?自然人之间借款,出于情分,不太要求借款。作为借款否认。没有自然人借款条。可以提供证言,如果就两个人在场。不能满足民事诉讼法108条立案要求:起诉状、身份证,时间地点借款资金,虽然立上案了,建议由收款人打一个借条。即便立上案了,也是说主张举证。主张对方借钱的,要证明对方借钱了。没有借的消极行为无法举证,对没有借钱事实无需举证的。说还了,是举证权利不是义务。没有发生的事实,无法举证出来的。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怎么落实,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举证义务交给谁,由法官按照公平考虑举证能力,自由裁量。
      如果发生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被告认可了借款,是自认。没有欠条也就免除了责任了。这是原告无需举证了。被告说还了,对还款事实,由被告举证的。比如收条、证人。被告如果没有证明已经还钱了,对被告不利了。
      原告说借款了没有证据,被告说还了。没有证据时,被告干脆说没有借款。
      三、所以证据在诉讼之前应当保留好。认定事实是法律事实,当时客观发生了什么,只能证据反出的事实,认识客观事实是有局限性的。
      法律事实可以无限的接近客观事实,但是无法还原事实。
      往来资金账户信息,按说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汇款只是证明汇了款,但是借款或者赠与或者买卖,无法证明,交付款项时合同生效。是实践合同。
      四、手里有10万元借条,还要考虑十万元是否交给了借款人。婚外情欠条是不够的。挖掘出来钱给了没有?汇款记录,取款记录,经济实力等。
      欠条反应出来的事实还要有其他证据支持。
      一方行为不检点的忠诚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劳燕分飞了,很难支持。冷的不许睡觉,不说话,打的欠条无法支持。
      限购的车,没有购车资格,打官司,过户。也有胜诉的,代物清偿。只是两个人的事。浪费了司法资源,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基于目前很多大量东西不会达到目的,因为没有借款纠纷。最终发现了是无效的。一方返还车,一方返还钱。法院会采取知道怎么审理。
      五、自认一定是诉讼中的自认,没有打官司时的自认是被录音的,不是自认。可以提交证据,只有在诉讼中的起诉、答辩、代理词里。代理人是一般授权是无法自认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主张,当事人不反对的视为认可。因为默许了。先承认了,自认是有限制的,要求辩论终结前的可以收回,还要证明受到了欺骗、胁迫的误解了。否则等于调戏法庭了。
       六、对于自己说过的话自认的话推翻要严格,律师代理的授权是特别的,承认变更是当事人承担后果的,最好是自己开庭。可以当庭作出否认的。在诉讼证据事实认可是自认,诉讼请求认可是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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