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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解读合同法:显失公平幅度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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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
二、显失公平的幅度是30%。撤销权的行使,撤消后自始无效。赠与合同3月1号开始。
三、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消失。前者是主观标准;后者是客观标准。培养思维习惯:一二三四五、二十年时效。首先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2003年3月1日明显不合理的买卖房屋。甲受五年除斥时间的限制。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民法154条规定开始当日不计入在内。最后一天就是3月1日+五年=2008年3月1日。3月1日不算在内,对应日必然是3月1日。最晚是2008年3月1日。一年限制是2008年3月1日之内。
      如果2003年4月1日知道的,最后一天是2004年4月1日。如果是2008年2月28日知道的,撤销权行使时间是2008年3月1日,因为受五年的限制。如果是3月1日上午知道的,就不到一天时间了。
四、代位权是斜线诉讼,撤销权是直线诉讼。前者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后者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免除担保、免除债权。前者只能针对金钱之债,后者不一定是金钱之债。
代位权两个债务都必须到期,撤销权甲对乙撤销权可以不到期。
没有撤销权人的事。只是财产的回归。
发表于 2011-10-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是个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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