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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具误工时间和误工损失,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和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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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法宣)
      前几天又接手了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前往法院,看到原告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就知道对方当事人又是个没请律师的!
      澄清一下:并非因为我是一名律师,就大造舆论,鼓动大家凡事都请律师,而是实践出真知,不请专业人士处理具有专业技术含量的事情,表面看来你是省钱,实际上赔大发了!
      这还要从代理的一交通事故案件说起。
      那是个标的额很小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只有三万多块钱。我的委托人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没有提防旁边人行道上一老太太要过马路,于是两人碰到一起,老太太脚踝骨折送进医院,我的委托人为此花费了一万二千元的医药费。不管怎么样,大小这也是个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的委托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没有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不得不对簿公堂。
      受伤的老太太是个退休医生,退休后被一民营医院聘为坐诊大夫,应该说,家庭条件不算困难,可不知道什么原因,她没有请律师,而是让她的儿子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诉状是她儿子写的,诉讼请求是这么要求的:一、赔偿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300元;今后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353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几张纸:1、老太太现任职医院出具的每月工资2200元一页“证明”;2、原告之子护理原告时每月1800元工资的一页“证明”;3、老太太住院病历;4、《事故认定书》;5、交警部门对原告今后治疗费为6000元及需要休息六个月的鉴定结论。
      开庭的时候,原告代理人完全不懂开庭程序,不停的在讲被告怎么样没有照顾好受伤的原告,怎么样暗箱操作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怎么样非要花钱让原告做手术导致原告受苦,让我哭笑不得,不禁问他:如果被告暗箱操作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什么被告还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原告不要求手术,被告为什么要多花一万多块钱让你抱怨?
      原告代理人一时语塞:那是他脑筋有问题!我不禁暗笑:到底谁脑筋有问题啊?主审法官对原告代理人的罗嗦也烦了,一再制止了原告的重复发言。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的诉求一一进行了反驳。对于误工费:原告是退休人员,每月足额领取退休金,并未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减少领取退休金,因此不存在误工损失。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实在是不堪一击,仅仅是一纸所谓的“工资证明”,并非因事故导致的“损失证明”,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出具证明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连法官都在摇头:你那个“证明”开的不行啊!
      对于护理费用:也是证据问题,原告提供的原告之子每月的工资证明不能证明护理时间,也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因提供护理导致的收入损失,更不能证明原告是否需要护理!
      对于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的交通费用票据,张嘴就要被告支付交通费,让我不由大叹气:你怎么不要一万啊?
      对于今后治疗费:鉴定上写的很清楚,需要六千元,我也就没有再争。
      对于精神损失费:(法律术语应该是精神抚慰金)原告没有构成伤残,不符合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情形,应予以驳回。
      庭审结束,双方核对笔录时,原告代理人悻悻的说:照你一说,什么都不用赔了?我很真诚的劝他:还是调解解决吧,这样你能拿现钱,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判不了多少钱,而且执行难。
遗憾的是,庭后双方进行调解时,原告的代理人口气挺大:三万块吧。结果被告自然是拒绝了调解,于是法院只好择日宣判。
     几日后法院宣判:因原告是离退休人员,所以驳回原告索要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护理费因证据不足,以后再诉;交通费支持了二百;今后治疗费用支持了6000元;因原告受伤程度较轻,未构成伤残,驳回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据说原告代理人领了判决书后,在法院大闹了一场,却没有上诉,至今已经六个月了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又听说他在检察院提起申诉,理由是法官没有判给他护理费。
     主审法官很愤慨:我明明告诉他是因为他证据不足没有判,可以准备足证据再起诉的啊!而且如果是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嘛!
唉,无知无畏的当事人啊!
      其实原告不应当输的这么惨的!
      如果原告聘请律师代其收集准备证据,她不会被判决驳回误工损失的诉求,顶多就是比她要求的稍低一些。原告只需要再提供几个证明,证明受害人退休后的工作单位,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时间及误工损失,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及护理时间。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完全是浪费自己的诉讼费。凡事做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都知道,不构成伤残,是根本拿不到精神抚慰金的。另外,原告完全可以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而原告代理人对此却并不知道,压根就没有提起。
      这样算起来,原告大概可以得到30000元左右的赔偿,如果原告代理人通晓法律,实际处理过此类案件的话,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拿到现金。
      虽然笔者也同情弱者,但作为一名律师受雇于被告时,如果那样就完全违背了职业道德、法律及职业规范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种,法院是完全的中立机构的,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民不告,官不理”是通俗的说法,法官不会代理当事人去收集证据,或者教导当事人如何诉讼。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意识到专业人士的技术含量,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啊!
      律师可不是吃干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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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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