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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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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逾期违约等,其中合同物业纠纷问题最为突出。现将十大案例公布如下:

  一、王强诉长江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案

  【基本案情】长江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住房一套预售给王强,约定长江公司应于2008年9月6日前将已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王强使用,否则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2008年9月6日,长江公司通知王强接房,王强以长江公司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为由拒绝接房。长江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未再通知王强接房。王强于2010年8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长江公司支付从2008年9月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

  【裁判情况】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王强与长江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长江公司在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情况下通知王强接房,王强有权拒绝接房;长江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再次通知王强接房并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长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亦未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及时告知王强,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遂判决长江公司向王强支付从2008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0年8月1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官点评】购房者在接房时,应注意开发商交付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房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房。若购房者在明知房屋未竣工备案登记的情况下接房,事后又以开发商交房时未取得房屋备案登记证,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因购房者接房时有一定过错,其实际接房并占有房屋的行为,已使其损失有所减少,且房屋事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则会支持开发商适当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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