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919|回复: 0

未离婚就和他人同居生子构成重婚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21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案情】    2009年1月,黄某经人介绍与谌某相识,同年4月,黄某与谌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9年9月,被告谌某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谌某并与另一男子同居且生有一子。2011年8月,黄某向人民法院咨询谌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歧】
    对于被告谌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谌某没有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故谌某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谌某构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所以将此也定为重婚是将其作为重婚罪的共犯来考虑,因为没有他的行为就没有他人的重婚行为,二人行为结合后才导致重婚的发生。从客体上讲,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从客观方面讲。即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在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两种:有配偶的人,没有配偶的人。在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则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第二、本案中谌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此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是指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应当不包括事实婚姻;第二层是指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应当包括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谌某与“他人”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谌某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谌某与“他人”已经构成事实婚姻,故谌某构成重婚罪。
    (作者单位: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