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到玉田汽车站东边路北顺风旅馆会客。女客人是我的远房亲戚,从黑龙江过来办退休手续的,今年五十了,电话知道我来了,出来接我进旅馆。就在领我刚要迈入旅馆门口进去时,一位小伙子拦住了我,说:别进去。公安局不让男女单独呆在一个房间。我说:我们是亲戚。小伙子说亲戚也不行。
于是,亲戚只好自己到房间将给我的礼物拿了出来交给我。说话间,一位像小伙子长辈的大姐出来说,没有办法啊,公安这阵子对我们查得更紧。不但不让男女单独在一个房间。就是两个单独登记的男女到一个房间呆着,也不行。罚款两、三千元。有时候,我们也不知道,人家也不告诉我们,就来三四个公安便衣,快速到楼上敲开房门检查是否有男女在一起。结果,原来是一个小伙子在睡觉。附近闹离婚的男女单独住在这里,也不让在一起。我说:我去香港也是个个体小旅馆,女儿20多岁了,我们住在一起,也没有人管。我们去外地城市,也没有人管。而且听说城市旅馆,男女住在一起只要有身份证就行,不再要结婚证了。店家娘俩个连连说:我们这里不行。管的可严了。他们看我少见多怪,说你没有到我们这来过吗?我说“没有啊”
如果旅馆所述属实,我今以律师的名义与各位思考:
第一、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限制男女在旅馆会客?
在一个连旅馆都没有自由会客的地方,每个人都是待罪之身。听了店家之言,令人毛骨悚然。人为或非人为的意外不约而至,我们对各种风险虽然是防不胜防,也是不得不防。这种限制是否贬低了被限制者人格?是否构成行政侵权,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第二、旅馆是否侵犯了客人自由会客权利。我见到这位女亲戚已经早生华发,外观直觉可以判断出来,肯定不是卖淫的性工作者。但是旅馆仍然坚称不许你们两个呆在房间里。我倒是无所谓,也对旅馆没有对价的权利。但是,入住此旅馆的客人会见异性客人的权利,被无情的剥夺了。她是支付了住宿费的。且这样的阻拦也贬损了客人的人格尊严。旅馆违反了给客人提供合理便捷服务的义务,还侵犯了客人的人格尊严。旅馆应当给客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精神和物质损失,是于法有据的。应当支持的。
第三、公安机关是否侵犯了旅馆的自主经营权?答案是肯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侵犯自主经营权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人民是为了幸福而组成政府,而不是相反。即使有情人在旅馆幸会,只要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难道我们每个人包括执法者和旅店经营者,不应当祝福吗?旅馆不就是给人们临时提供私密空间,临时的美丽家园吗?怎么在今天的时代还有这样的严刑峻法?难道真的是我少见多怪!答案是否定的。
重温法治名言:
权利神圣,为权利而斗争,不要让权利睡眠。人类的一切进步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不要把人们的自由作为手中的橡皮泥,否则,自己的自由也会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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