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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父母将在法庭上,血泣督促省高院秉持正义判处李大为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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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本律师授权发布(本案2011年8月25日上午九点在玉田法院开庭)

最强烈要求同案同判,判处李大为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方雪松父母在二审开庭发言

尊敬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首先,我们作为被害人方雪松的父母强烈控诉李大为、蒋忠利的惨无人道的绑架杀人行为。2010年的4月13日,对于我们来说是个黑暗的日子,我们的宝贝儿子在这一天离我们而去了,丧子之痛每天折磨着我们。

他们的行径给我们造成了永远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谁无父母,谁无儿女。痛失爱子,给我们造成了泣血锥心的巨大伤痛,使我们心已掏空、悲痛欲绝、痛不欲生,极大的打击了我们生活下去的勇气和信心,毁掉了我们全家幸福安宁的生活。

转眼近一年半多了,这是一种怎样的痛,常人无法想象。儿子的离去让我们经历了中年丧子的打击……谁人能承受这样的丧子之痛,辛辛苦苦养了十五年的孩子,就这样被无情的剥夺了生命,就这样消失的无影无踪,谁人能承受这灭顶之灾!

就这样,一个花样年华的少年生命结束了,现如今看着儿子的照片,回忆曾经的点点滴滴,似乎还在眼前,鲜活的生命已经不再,好想这一切不是真的,闭上眼睛,可是就是已经没有儿子的身影,看到的是儿子生前留下的衣服,摸着儿子留下的遗物,思念着儿子在那边好吗。我们的心里更是难过,更是痛苦,已经流干了眼泪,我们已经没有什么力气,没有什么快乐了,因为妈妈和爸爸没有了儿子,等于少了半边天。

为了索要5万元赎金,这两个杀人不眨眼的魔头将我们的儿子方雪松绑架并先“撕票”。手段极其残忍。他们留给我们的是永无止境的痛苦深渊,是痛不欲生。其行为令人发指、人神共愤、天怒人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强烈要求法律给我们的儿子报仇雪恨、报仇伸冤。为什么杀人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现在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的家人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我们恳求法官公正审判,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否则,我们将生命不息,申诉不止。

第二、最强烈要求同案同判,维持对蒋忠利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李大为死刑立即执行。纵观本案,两人对案件的发生都是充分必要条件,二犯缺一,此案不会发生,被害人不会失去生命,无辜少年不会丢掉性命!

法庭审理的事实表明:两人突然发力,各拽绳子一头,活生生用绳子把我们的儿子方雪松勒住致使晕倒,后李大为还用脚踢方雪松的头部,用打火机烧其手指。法医鉴定表明:方雪松是被李大为脚踢致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后我们不服提出抗诉申请。唐山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该判决确有错误,对被告人李大为的量刑不当。于2010年12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不知何原因,今年6月份河北省检察院撤回了抗诉,我们对不判李大为死刑立即执行表示强烈的抗议。

理由如下:

李大为在杀害我儿子中积极参与预谋绑架,共同实施杀人、抛尸、索要赎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李大为与蒋忠利在绑架杀人过程中,除共同预谋、实施杀人行为外,李大为对于提议绑架被害人、选择杀人、抛尸地点、在杀害被害人后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办理索要赎金的银行卡等情节上,都是积极、主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被告人蒋忠利程度相当,刑事责任同等,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理应同罪同罚。

经历这样痛失爱子的惨剧,我们的泪已经流干。将心比心,我们知道凶犯的父母失去儿子的痛楚,但是,像李大为、蒋忠利这样的凶犯,在杀害我们儿子的时候,可曾想到我们当父母的心情?

此次犯罪,二犯缺一不可,应当同罪同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李大为的量刑明显不当,强烈要求二审纠正这一错误,同样处以李大为极刑立即执行。

第三、最强烈抗议一审民事赔偿极不合理。

案发后,杀人犯李大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根据侵权责任法,致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我们诉求32万元,唐山法院一审只判李大为赔偿七千元丧葬费。对合法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没有支持,这样的判决命比纸薄,简直是草菅人命,拿法律和人的生命价值当儿戏。

对于过失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行为:温州动车高铁事故赔偿每人91万多元。对于这样故意绑架杀人的罪大恶极者却只判一人赔偿 7000多元,二犯合赔14000多元丧葬费,法律适用的失衡已经到了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天壤之别,对是非善恶的判读到了黑白颠倒的程度。

第四,留着这样的杀人犯,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杀人犯手段十分恶劣,尤其是先杀死人质,再索要赎金,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杀人心理和缺失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

这样的人留着,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乃至在座的每一位都有可能被他们绑架和残害。

生命可贵,人死不能复生。犯罪人理应受到法定的、该当的惩罚,这是人间正义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存续的需要!跟坏人讲人权,就是在挑战无辜好人的生命权。对罪行的纵容,就是对善良正义的打压。赔命、赔钱是国法、天理、人情!法不纵恶应当是裁判者的基本准则!

李大为的行为完全属于穷凶极恶的残害人类的行为,对李大为这样罪行累累的人都不杀,还有什么样罪犯能杀呢?
被害人父母需要用二犯的正法来治疗心中的创伤,这是一个正常受害者的心理需要,是合情合理的。
面对一个凶残的杀人犯难道还值得怜悯和同情,面对被害人父母的心在滴血、心底掏空的情形,法律应该给以帮助,杀人偿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交代。

我们最最强烈的要求省院法官秉持正义维持对蒋忠利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对李大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父母含泪泣血要求严惩凶手,判处李大为死刑立即执行,还我们公道!否则,还是那句话:我们将生命不息,申诉不止!

发言完毕。

发表于 2011-8-26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1-8-26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严惩凶手,报请省高院核准 判处李大为蒋忠利 死刑
发表于 2011-8-26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二杀人犯手段十分恶劣,尤其是先杀死人质,再索要赎金,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杀人心理和缺失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匿名  发表于 2011-8-26 10:51 | 来自河北
相信善恶终有报,严惩凶手,给受害者一个公道,给大众一个干净的社会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号码047 发表于 2011-8-26 07:15

月圆人不圆,同声遣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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