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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唐山中院对杀人犯判决死缓不抵命、仅赔命钱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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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本律师受家住河北玉田城内的被害人父亲方玉增、母亲郭春玲委托发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周五上午(8月25日)将在玉田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公开审理,可以旁听。

     父母泣血质疑希望社会伸援手,督促省院秉持正义判死刑。

     案情:

     两凶犯预谋绑架杀人质,骗套绳勒死无辜少年人!

     2010年4月初,家住河北省玉田县的杀人犯蒋忠利、李大为在玉田城内二郎庙市场东e网情深网吧,与本县年仅15岁的被害人方雪松认识后,诱骗其在网吧里多次玩游戏。两人后来多次预谋绑架本县年仅15岁的被害人方雪松,企图杀人灭口后向其家人索要赎金。4月13日22时许,两人将被害人诱骗至一杨树林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套在被害人颈部,趁被害人不备各拽绳子一头猛勒,致其倒地。后李大为踢被害人头部,并用打火机烧其手指,以确认是否死亡。随后,二人用摩托车将被害人运至一水井旁,将其抛入井中逃离,致被害人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为了向被害人家人索要赎金,二人到乐亭县办理了银行卡,自18日开始,二人按照预谋,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相威胁,先后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赎金五万元未果,后被抓捕归案。

     2010年12月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绑架罪,判处蒋忠利死刑立即执行,但却判处杀人犯李大为死刑缓期执行。判决二人赔偿被害人父母14191.5元。各承担7095.75元。

    父母强烈质疑:

    李大为行为手段同残忍,死缓留祸端一命只赔七千元?!

    一审判决同案犯李大为免死的判决,让被害人父母非常震惊,立即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申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父母强烈质疑唐山法院一审判决错误,理由是:

    一、李大为行为同样残忍卑鄙,情节同样恶劣,;理应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大为首先提议绑架被害人,后另一杀人犯提出杀人后索要赎金,在此次犯罪预备、犯罪实施过程中,李大为都是积极参加实施者。李大为在犯罪过程中,甚至比另一杀人犯作用更大,因为二人勒完后,李大为又用脚踢被害人的头部,这是致被害人颅脑损伤而亡的重要原因。这样的罪行,不杀不足以抚慰被害亲人,不杀不足平民愤。

    二、判决只赔丧葬费,杀人仅赔七千元。

案发后,杀人犯李大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根据侵权责任法,致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亲属诉求32万元,唐山法院一审只判李大为赔偿七千元丧葬费。对合法的死亡赔偿金等没有支持,这样的判决命比纸薄,简直是草菅人命,拿人的生命价值当儿戏。

    三、杀人犯李大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被害人父亲方玉增、母亲郭春玲说:经历这样痛失爱子的惨剧,我们的泪已经流干。将心比心,我们知道凶犯的父母失去儿子的痛楚,但是,像李大为这样的凶犯,在杀害我们儿子的时候,可曾想到我们当父母的心情?


     留着一个这样的杀人犯,将来出来社会危害性极大怎么办,还可能杀人怎么办?无期可以有期15年至20年,最低减刑执行12年以上可以出来。一般10多年就可以出来,三十多岁危害社会更甚。这不是养痈遗患又是什么?
    律师评论:
    同案同罪不同判,生杀随意为哪般?

    身负一命的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身负二命的李昌奎被改判死缓,舆论表示质疑,云南省高院只好回应再审。那么,共同犯下绑架杀人罪行的同案犯一杀一留,同样彰显了当今司法乱象,法官的率性随意。


    唐山男子李大为和同案犯一起实施了同样残忍的手段,杀害了15岁少年方雪松,并比同案犯具有多踢头部致颅脑损伤的行为,唐山中院一审审判同案犯死刑立即执行,却因法官主观认为:另一杀人犯“李大为相比作用相对较大”的情节判处死缓,引起争议。

    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既然认定:“经查,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绑架,共同实施杀人、抛尸、索要赎金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认定:勒致被害人倒地后,李大为踢被害人头部并用打火机烧起手指,以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李大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作用并不比另一同案犯小,甚至更大。李大为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死缓。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把此案与前不久刚刚执行死刑的药家鑫案相提并论。“身负一命的药家鑫都死了,身负二命,还犯强奸罪,手段更加恶劣的李昌奎二审死缓受关注,现在唐山中院判决杀人犯同案同犯不同判,其中一犯获免死备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本案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针对不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同于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李大为案中,唐山中院的判决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不仅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公众也不能接受。

    这样的判决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对待死刑案件体现了“宽”的精神。但是,“宽”不是“宽大无边”,得有理论、政策上的依据。

律师评论:就本案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对凶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和条件,除非国家在一夜间突然宣布废除死刑。此外,如果被害人家属原谅,要求留下被告人的性命,可另当别论,但事实显然恰恰相反,被害人父母坚决要求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从重到轻。即首选是死刑,这在刑法中是很特别的。所以,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没有从宽处罚的情节,一般是要判处死刑的。至于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首先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其次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致一人死亡,手段同样残忍,同案犯判死缓的空间就不存在。除非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情节。
    从披露的事实看,依当前的法律,李大为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大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有主动、有参加积极的行为,有的还是单独加重的杀人行为,是极其严重的罪行,没有从宽的理由。
    法律专家说:我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这就是一个“度”。只要达到了这个“度”,就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的,可以考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如果超过或者严重超过这个“度”,自首和一般的立功情节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因为这些情节显然不能和他的罪恶同日而语。药家鑫和李昌奎的行为都已经严重地超过了这个“度”,所以,无论他们的自首是否成立,都不影响给他们科以最重的刑罚。李大为则根本没有任何自首立功的行为,为何可以免死,显然,唐山中院一审判决理由牵强。李大为的人身危险性如何比另一杀人犯低,没有任何考量。
    从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来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实很大。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素质不高,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确实会破坏法制统一。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检察院也在搞量刑建议。上级法院的指导、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会产生一定的制约。

    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如果引起巨大民愤或很大争议,是否说明这个判决结果是不合乎情理或不合法的?
    这点值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思。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引起巨大民愤或很大争议,法官(法院)应该考虑这个判决结果是否合乎情理或是否合法。如果判决不合法,就要及时纠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靠司法机构个案积累逐步形成的。老百姓对司法的直观感受就是通过具体案子得到的,案子客观公正,司法公信力自然形成。如果经常有冤假错案,那么司法公信力就必然丧失。我们当然不能要求法官判案百分之百正确,法官也有办错案的时候,问题是发现错案以后怎么办?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还是勇于承认,有错必纠?坚持错误,公信力必然下降;纠正错误,公信力自然提高。

在国家没有从整体上废除死刑之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可以在局部或者个案上废除死刑。在死刑没有废除前,要坚决反对选择性地废除死刑。只要死刑这个刑种还存在着,对李李大为这样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是理所当然的。即使有一天死刑真的废除了,那么对他也应该处以最严厉的自由刑。李大为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云南李昌奎案中,责令被告人家属变卖其物品家产,受害人家属还得到了21838元安葬费。李大为案件唐山中院却只判决两杀人犯赔偿丧葬费14191.5元。至今杀人犯家属也没有给予赔偿。相差何其远。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如何理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结合刑法分则的罪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和手段极其残忍,也即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进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以及适用死刑的具体方式。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意杀人行为(既遂)一般应考虑死刑。

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缓。这体现了“慎杀、少杀”的政策精神。如何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实践中同样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具体考虑,如犯罪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从轻情节,被害方是否存在严重过错,以及犯罪人是否有值得原谅、怜悯的地方等。也即虽然罪该判处死刑,但如果还能找到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空间或事由,就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本案看,二杀人犯手段已经十分恶劣,尤其是先杀死人质,在索要赎金,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杀人心理和缺失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

    律师认为:综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经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应该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原则上不能考虑判处死缓。

    法律的基本要义是公平正义,即使在当前践行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对这种恶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事理,都应该对行为人予以最严厉的惩罚,才有助于张扬社会正义和适当修复相应的社会关系。

    对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是选择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应从案件的全部事实出发,是否有相对于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手段以及犯罪的后果是否足以抵消或削减其部分罪责的情节。而在本案中,犯罪人显然不具备足以免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此外,刑罚适用除了要考虑法律效果这一基本方面外,也要兼顾社会效果,要考虑社会的道德情感、被害人的情感问题等。在本案中,被害方不能原谅犯罪嫌疑人,反映了一定的情感诉求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反映出被害人父母对法院公平正义的要求。

    李大为的行为完全属于穷凶极恶的残害人类的行为,对李大为这样罪行累累的人都不杀,还有什么样罪犯能杀呢?




    被害人父母需要用李大为正法来治疗心中的创伤,这是一个正常受害者的心理需要,是合情合理的。
面对一个凶残的杀人犯难道还值得怜悯和同情,面对被害人父母的心在滴血、心底掏空的情形,法律难道不应该施以援手,杀人偿命,给死者的亲人一个交代吗?
    乱世要用重刑,中国已进入乱世,持枪拿刀杀人的多了,拐卖妇女儿童、甚至抢儿童的也多了,贪污的金额越来越大了,横七竖八乱开车的到处都是、在一个小孩身上碾四五次致死的只要判几年,如果药家鑫不是用刀捅而是改用汽车继续撞死也就不会判死刑了。。。这些人不杀,能好吗?不仅要杀还应该效仿古代把罪大恶极的拉到公开场合千刀万剐,这样才能起到警慑作用,也许会遭到一时的舆论抨击,但社会治理好了,老百姓会理解支持的。目前的中国对人权的控制有点乱,该讲人权的不讲人权,不该讲人权的乱讲人权,死刑改为死缓、死缓改为无期、无期改为有期、有期改为减刑、本该死刑的只要花得起钱三五年就出来了,对坏人不严惩让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就是对安份守己、遵纪守法的人的不公正。

      

    生命可贵,人死不能复生。犯罪人理应受到法定的、该当的惩罚,这是人间正义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存续的需要!跟坏人讲人权,就是在挑战无辜好人的生命权。对罪行的纵容,就是对善良正义的打压。赔命、赔钱是国法、天理、人情!法不纵恶应当是裁判者的基本准则!

   纵观本案,两人对案件的发生都是充分必要条件。二犯缺一,此案不会发生,被害人不会失去生命,无辜少年不会丢掉性命!


           被害人父母含泪泣血要求严惩凶手,判处李大为死刑立即执行,以还公道!
      特别说明:被害人父母恳切希望社会好心人、有正义良知的人们关注、转载、评论,伸出援手!在此致谢。
发表于 2011-8-22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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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最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蒋忠权死刑立即执行,李大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2-19 14:48
发表于 2011-8-2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也许他爸是李刚吧
匿名  发表于 2011-8-22 23:47 | 来自上海
民不聊生,强烈呼吁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一笑了之


      谢谢关注,今天上午九点省高院将在玉田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受权将随时报导进展情况。据悉:被害家属将制作牌子表示:最强烈抗议一审判决,最强烈要求省高院秉持正义判处李大为死刑立即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3# 让梦引航


    据悉:已经从省城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指控犯罪,要求提高民事赔偿数额。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一笑了之


    今天上午 九点开庭二审,地点:玉田县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3# 让梦引航


    今天上午11点多钟庭审结束,等待二审合议庭合议后判决。被害人近亲属还可以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行使申诉权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一笑了之


    这样的人留着,在座的每一个人都面临危险
发表于 2011-8-31 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最后的结果出来了吗
发表于 2011-9-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7000 怎么说呢,还有没破的案子呢 公安们也太,太辛苦了,别累坏了,要不没人保护咱们了
匿名  发表于 2011-12-19 14:12 | 来自河北
怎么没有结果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一笑了之 发表于 2011-8-22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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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蒋忠权死刑立即执行,李大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发表于 2011-12-1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刘凤悦 发表于 2011-12-19 14:48
最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蒋忠权死刑立即执行,李大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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