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职工开离职证明 造成损失企业担赔偿 小王原是北京某外资企业的职工,因为与企业有加班费的纠纷,他不得不提出要求离开这家企业。随后,他又找到了另一家企业。可是,他要投奔的新企业要求他提交从原企业离开的证明。因为他与原企业有纠纷,原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给他开证明。这样,原企业一拖就是三个月,而新企业又一再催促小王交证明。小王只得来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本案中,小王所在的原企业有义务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对此,他可与原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经仲裁后,还可到人民法院起诉。(午报记者阎 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