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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必须是定作方特殊需要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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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跟车装卸水泥索赔,关键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我们认为不属于承揽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还找到了司考培训教授、民法学家李建伟分析根据,在他的民法62讲专著492页阐述合同法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时,写道: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的另一显著特征是合同的标的的特定性。特定性的含义有二:(1)交付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发包人)特殊需要的物;(2)该工作成果又是承揽人自己独特的劳动的产物。种类:1、加工合同;2、定做合同;3、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5、测试合同;6、检验合同。

我县法院前些年曾受理了跟车去北京装卸水泥受伤索赔案件,唐山中院二审支持了原告要求按雇佣关系赔偿的请求。

从王某受到指派、前往指定地点完成装卸水泥劳务看,没有任何工作成果物的标的物。不符合承揽合同,应当属于雇佣中的劳务行为,属于雇佣关系。

民诉法108条立案条件中,利害关系是指要有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合伙人、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等属于都有利害关系。原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符合立案条件,从现有司法实践看,都支持雇佣关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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