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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储蓄借款合同纠纷以这样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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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胸怀两方促调解,锲而不舍保和谐。

赵莉庭长用自己的青春热血,诠释着最佳调解人的角色。一位家居我县的退休工人,与某金融机构发生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我的委托人、退休工人否认2000元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起诉金融机构要求赔偿2000元退休费存款和往返外省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费用。

本案被告金融机构并未存折上记载支款,称录像坏了,无法提供。原告认为:自己一辈子本分,被告的行为有辱其名誉。被告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和清白。案件标的额虽小,难度很大。

赵莉庭长受理后,数次调解未果,面对被告金融机构的强硬态度,毫不气馁。庭前再次召集双方律师,前往金融机构负责人处,摆事实,讲法律,阐明本案与一般的借条不同,原告否认签名,这个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被告方。笔迹鉴定存在风险,如果并不是原告签名,败诉将使金融机构信誉蒙受更大损失。

   在赵莉庭长的耐心说服下,被告终于以赔偿2000元存款和部分费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赵莉庭长这种心系调解、致力和谐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律师   刘凤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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