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辽宁台安三律师案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jj/201106/23776.html
核心提示: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于1984年5月21日,按一审的程序重审此案。在中国,上级的意见其实是最有效的法律!
故事还是要从一起死刑冤案开始讲起——
1983年11月20 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一位赵姓女工自杀身亡,该女工的姨夫徐军(该厂厂长)被控犯有强奸罪,旋即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1983年11月27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该案从案发、徐军被逮捕至开庭审理仅仅七天时间,其“从重从快”的速度前所未有。
辽宁省在“严打”期间,基层法院亦可审理死刑案件,其根据被解释为“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于1984年5月21日,按一审的程序重审此案。在中国,上级的意见其实是最有效的法律!
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力成和王志双出庭为徐军辩护。王力成发表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强烈的轰动,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铁板一块的案件被他捅了个大窟窿,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公诉人对此都显得十分尴尬,审判长一言未发,公诉人也是未置一辞。
当时上级司法机关反复强调律师在“严打”期间“要努力配合严打斗争”,“律师不准为不认罪的被告人辩护”,“重大案件需党组织决定才能辩护”……。虽然公诉人和人民法院都没有对他的辩护意见提出任何否定的理由。该案疑问重重,问号多多,然而被告人徐军仍被判处死刑,而且于1984年7月3日执行。
徐军刚刚被执行死刑一个月,与徐军同押一室的另案被指控犯有强奸罪的人犯王长久被台安县检察院宣布无罪释放。
在王长久一案中,王力成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协助被害人控告王长久的过程中做了必要的工作。后来从检察院传出消息,王长久被释放那一天他向释放他的检察员“控告”了王力成,说王力成会见徐军时告诉他:鉴定结论没有人签字,里外配合肯定无罪。
1984年10月15日,王力成律师和王志双律师同时在鞍山市检察院被逮捕,逮捕的理由是法律顾问处徐军一案的卷宗丢失。但当检察院对台安县法律顾问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未丢失,他们在明知控告全部失实的条件下并未将二位律师当场释放,反而不久又将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逮捕。
同时,与案件有所谓牵连的徐军的父亲徐启化和王长久一案的被害人也遭到逮捕。案由即是由于“王力成向徐军透露案情”、“违背律师的工作原则”、“为被告人出谋划策”、“给检察机关铆钉子,让法院判不了”等等。于是,“为了推动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维护严打斗争所取得的伟大成绩”、“维护全国检察机关所树立的一面旗帜”,他们将律师五花大绑游街示众,检察官亲自燃放鞭炮以示庆贺,各类警车鸣笛致庆,在招待所里大摆筵席欢庆抓律师所取得的伟大胜利。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以彭真委员长为主的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密切关注此案。在彭真的批示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也都参与了对此案的调查。经调查后认定:“台安律师案全然是错案,徐军案纯属是疑案。”
王力成被关押了七个月后,被释放后便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1986年5月12日,王力成再次遭到鞍山市检察院的逮捕。鞍山市检察院声称逮捕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估堆”认定其“在总体上构成包庇犯罪”。1988年3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由律师界产生的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王工律师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和人大代表就此案提出动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再次介入此案。
张思之律师依法担任王力成律师的辩护人。
在鞍山市检察院,张思之大律师通览了厚达“四本红楼梦”的“台安律师案”的全部卷宗,从这一怪案里,先生窥透了里面的玄机,“台安律师案”里蕴涵着尖锐的“政治斗争”,代表着“文革”的继续,代表着专制与民主的对立,代表着检察机关对“刚刚恢复的律师制度会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麻烦的疑虑”,标志着中国要“人治”还是要“法治”?要“宪政”还是要“党政”?专家认为,张思之先生与其说是在为王力成辩护,还不如确切地说是他在为中国的律师制度辩护。
他指出,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维护“公民的权益”。这个维护必然要和“国家权力”、“人治”相冲突。当公共利益与委托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必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即使被告人真的犯有可杀之罪,律师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检察机关让律师和他们一样去搞“严打”、“惩治犯罪”、“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按党组织的要求不得给不认罪的被告辩护”,这种理论荒谬而又奇特。专政是一个政党对国家机器的要求,而不是对律师的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的极至标准”。律师在一个政党开展“严打”期间矫正专政机关对人权的不尊重,这不是破坏严打,恰是调解专政与维护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专政与维护人权不是谁服从谁的关系,更不是谁吃掉谁。从本案的冲突来讲,检察机关是需要律师配合他们进行“严打”斗争。让律师帮助被告人“认罪服法”,“规劝被告人坦白从宽”,“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服从法庭纪律”,“与公诉人配合”等等。这根本不是律师要干的事,这是对专政与律师维护委托人权益的混淆,是将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合二为一。
你没听到公诉人在开庭的开篇词吗?几乎头一句话就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这种高高在上的态度何谈平等,试想这话一摆谁敢不被监督,谁不胆怯,谁不害怕,谁的心里不恐惧。连法官都屈尊三分,律师算个老几?被告人又算是什么?这就是检察机关通常讲的“震慑”作用。就拿我国的现有法律来讲,控辩双方的地位根本不等,何谈民主与公正?何谈司法公正?何谈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维护?
他还指出,本案检察机关指控对王力成律师的向被告人透露案情,这种指控简直是胡说八道。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谓专家都这样坚持,让人哭笑不得。这不仅是律师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履行他会见被告人的义务。莫说徐军一案的相关证据已经经过庭审开示,已无密可保,就是你告之他全部证据内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检察机关岂能将这些合法的东西当作犯罪?一个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谈案情,那该谈什么呢?谈案件便是谈证据,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无罪推定、证据至上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认可的一条原则,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的专利,谁都有权掌握它、谁都有权收集、谁都有权应用。检察机关没有理由将徐军一案的证据视为机密,当成“心肝宝贝,自己的专利”。
被告人的所谓“案情”,他本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案情就是他自己的行为。而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情,所掌握的证据都是其行为的复制,只有重合才是真实的。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罗马、英美、大陆任何法系,全人类都在努力使证据事实还原客观事实,而鞍山市检察院根本不是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而是让客观事实服从存疑的证据,这种原理不知道是谁发明的,如果是愚昧无知可以原谅,如果是明知故犯将不可赦免。鞍山市检察院是笨,还是蠢,还是明知故犯?
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王力成律师被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党组文件的形式认定其有罪,鞍山市检察院又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对你进行逮捕”。鞍山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曲某公开讲是“根据委员长的决定逮捕你”,他又讲是“根据市委郭书记的多次批示我们才这样办”。我倒不明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委员长的批示”、“鞍山市委书记郭某的意见”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个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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