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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和离职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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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笔者在玉田县劳动人事局工作多年,对此方面的人和事情有独钟,发此分享。

一、关于加班费的计算。
   实践中,用月工资除以30天,计算日工资,但是,这是不对的,按照劳动法每月工作时间是21.75天。
   月工资除以21.75天=日工资,法定节假日是:x3倍,春节三天,清明1天,五一是 一天,端午节是一天,中秋节一天,十月一日是三天,元旦一天;周六周日休息日是:x2倍;加班小时: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小时工资,x1.5倍;
二、关于劳动者离职设计。
   1、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没有经济补偿金。
   2、但是,如果企业不按时发工资、不给上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且企业应当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当劳动者想辞职时,可以找律师设计离职,找企业的违法过错,既可以立即走人,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3、企业应当在劳动者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给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
   即使劳动者没有告知去向也应当照此办理。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未交违约金等理由,不给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
   这是两码事,一码归一码。企业认为劳动者应赔偿招工、培训、擅自离职等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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