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一、案情简介:
因修建沪蓉西高速公路,恩施市白果乡部分村民的房屋被炮震炮损,后未获得补偿。2009年7月3日晚,家住白果乡的被告人向某、张某与数村民商谈此事,向某提议组织村民堵住恩利公路给政府施压,张某提议第二天早晨邀约自家及邻居家的妇女、老人参加,其余村民表示同意。次日7时许,向某、张某等人到沪蓉西高速公路X4标项目部交涉补偿事宜未果后,便组织数十名妇女、老人以静坐的方式,堵塞了白果乡沪蓉西高速X4标项目部办公楼的大门及门前的恩利公路,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干警的劝阻,造成交通中断约5小时,车辆无法通行。直到下午14时许,政府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答应再制定补偿方案后,向某、张某及数村民才疏散,交通得以恢复。
7月7日下午,因尚未得到补偿,向某、张某等人再次商谈此事,向某提出次日拦截省检查团的车以达到补偿目的,张某邀约好准备前去的村民并要黄某邀约同乡关口槽的村民同去。次日上午8时许,向某、张某依约邀约了数名妇女、老人用前次同样的方式,将白果乡沪蓉西高速X4标项目部办公楼的大门及门前的恩利公路再次堵塞,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干警的劝阻,造成交通中断约5个小时,车辆无法通行。直到下午14时许,经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村民才疏散,交通得以恢复。
二、分歧意见:
向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向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案发之初,向某、张某与村民们商议时部分村民也积极响应,案发之后,有证据证实第二次堵路过程中,二被告人先行撤离现场,聚集的村民们后来继续堵路,这次并未体现他们在现场实施了堵塞交通、阻塞交通秩序的行为,难于证实他们在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即证据不足以认定他们是首要分子,不能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向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二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他们在这两次聚众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集纠合多人,堵塞交通、阻塞交通秩序,造成了国道线路两次中断交通,共计约10小时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应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处罚。
三、个人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 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包括两种人,一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我国刑法第 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限于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数名。前者构成单罪,后者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但均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因为本罪的首要分子只是构成犯罪的条件标准,而非主犯的标准,只能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首要分子必须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不起该作用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不定罪。“策划、组织、指挥作用”,是个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即可构成。“策划”往往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活动,是为犯罪制造条件,发生在聚众阶段。“组织、指挥”可以存在于聚众、扰乱、抗阻的全过程。“策划”,即为聚众犯罪出谋划策,拟定犯罪方案、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方法,确定犯罪目标等;“组织”,即为首纠集他人实施聚众犯罪,包括发起、会合、集合、召集、串连他人等;“指挥”,即在实施聚众犯罪发号施令,指使、命令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包括煽动、指使、行动带头或带动等。
(二) 我国刑法第 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属于聚合性共同犯罪,特点有三:一是行为人的众多性和同类性;二是行为方向和目标的趋同性,是以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来满足某些要求为目标,共同实施堵塞交通、抗拒和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三是参加的程度和形态的不同性,有的参加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加实施犯罪活动,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因为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三)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核心的三个客观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有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有抗拒和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三是行为人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扰乱行为,但无抗阻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行为但情节一般的,也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分析,向某、张某的主观故意是想通过堵塞公路给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解决房屋补偿的目的,客观方面是两被告人在事前先后两次召集村民商议堵路,为聚众犯罪出谋划策,并组织村民参与,二人均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案发时按计划召集了数名村民堵塞有关单位及公路交通、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两次交通中断共计约10小时的严重后果,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同时抗拒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不听劝阻,不及时疏散。虽然第二次堵路时,二被告人先行离开现场,但在事前实施了发起、召集、指挥的行为,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系首要分子。且聚众扰乱的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恶劣。
综上,本案两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均应对本案的聚众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情况
被告人向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