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049|回复: 0

婚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未明确归属为共同财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8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6年5月12日 ,张华与李永生登记结婚。后因为感情破裂,张华起诉要求离婚,李永生也同意离婚,但双方的分歧在于:2006年6月,张华的舅舅赠送给张华1万元,张华认为这笔钱是其个人财产,但李永生认为有他的一半。
  法院查明,2006年5月,张华的舅舅电话向其表示赠送张华这笔钱,但一直迟迟未给付;直到双方结婚后一个月,张华才收到这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外,归夫妻所有。虽然张华舅舅表示向张华赠送1万元,但没有书面的合同明确表示只赠与张华,而且张华接到这笔钱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后,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李永生分得5000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