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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打闹导致骨折 学校未尽力阻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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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小强与小齐同是某中学初三年级一班学生。2009年10月20日上体育课时, 小强、小齐互相打闹玩耍,任课老师发现后在远处对他们的行为吹哨予以制止,并告知不要打闹,但未收到明显效果。随后,小齐从后面勒小强的脖子,小强倒地以致腿部骨折,经两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等共2.5万元。因赔偿问题,小强将小齐及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小齐的监护人赔偿小强损失15000元,学校赔偿500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在打闹嬉戏中的危险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如果没有有效制止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齐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对小强的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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