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咏梅 
委员
  所在机构 来自中国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 | 3#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10-21 14:41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件的条件设定很有意思,“甲无其他继承人,乙无其他继承人”,这样的条件使得本案可以说既可以是代位继承,又可以是转继承了。如果把条件改一下,甲除乙外,另有一子,那么结果就很显而易见了,也不会成为问题了。本案乙的继承在乙死亡时开始,但此时遗产尚未分割。在分割之前,甲死亡,这时发生了转继承,甲应继承乙的遗产份额转给了甲的合法继承人。但由于此时甲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丙一人,丙同时又可以说是乙的代位继承人,因此说代位继承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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