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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她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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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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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老太今年七十多岁,她一生没有结婚也没儿没女。现在和她最近的人就是她的弟弟。2008年,李老太的邻居把房子租给了一个临沂来的28岁的小伙子,时间一长,这个小伙子就和李老太搞熟了。后来,小伙子就认李老太干妈,随后,小伙子就把邻居的房子退掉,搬到了李老太家里居住。后来,也不知什么原因,李老太就把她现在居住的房子赠与给了这个小伙子,还到公证处去办理了赠与公证,小伙子拿着赠与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合同约定,李老太是无偿赠与,李老太有永久居住权。后来,这个小伙子就走了,现在也不知道他在那里,但是房产证却在他的手里。今年四月,李老太突然患病,脑出血,经过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她成了植物人,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为了给老人看病,通过法院判决,老人的弟弟成为她的监护人。可是,当她的弟弟想卖掉她的房子给她治病时,才发现房子已经不是她的了,而成为了和她没有一点关系的那个小伙子的房产了。
     她的弟弟现在也60多岁了,靠退休金度日。她现在在医院里躺着,每天就要花很多钱。而她的房子现在是卖不了,他们想找那个小伙子也找不到。
     现在她的弟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也找了一些律师,也打了几场官司,但是,到头来仍然是没有一点作用。
     有没有高人给他出出主意,像他现在这种情况,怎样才能把她的房子要回来?
发表于 2010-10-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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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泳儿


    我的想法是:弟弟作为监护人代理李老太太起诉,当事人的身份主张小伙子无法履行义务,撤销赠与合同,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法院通知房管所协助执行。
     发此,是想请大家讨论,出出主意。
发表于 2010-10-6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泳儿

    我的想法是:弟弟作为监护人代理李老太太起诉,当事人的身份主张小伙子无法履行义务, ...
刘凤悦 发表于 2010-10-6 08:37


    未见题目中有“义务”,如何要求履行?
    赠与合同公证后,无法定撤销原因及约定事由出现,是不得撤销的哟。
    老太太办事太草率了,遗憾!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5# 安安静静


       谢谢光临。确实小伙子没有别的义务。说得好。但是,您的话启发我:想到这样一个理由:就是赠与人因为赠与,生活陷入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此点是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精神: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当然,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5# 安安静静


     你说的是有道理。这样办也是死马当活马治了。
     这也启示:公证遇到此类案例,应当慎重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要向老人解释清楚:赠与的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10-10-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安安静静


       谢谢光临。确实小伙子没有别的义务。说得好。但是,您的话启发我:想到这样一 ...
刘凤悦 发表于 2010-10-6 10:31

合同法195条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否说的是第186条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楼主| 发表于 2010-10-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8# 安安静静

      肯定是指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本案:一是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二是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小伙子的名下。撤销的理由都沾不上,条件不充分:没有公证和没有过户。老太太,没有法定撤销的理由。
      所以我说:一、参照195条精神撤销,二、法官自由裁量。三、死马当活马医。
      您说的是对的,没有法定撤销的理由,也没有约定撤销的情况。以下186条是硬性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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