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交通事故身亡,丈夫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与肇事方签订了12.5万元的赔偿协议。 接受赔偿款后,谢某及其成年子女再次将肇事方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应再赔偿谢某和成年子女18.8万元。 法院认为:谢某是在其成年子女事先没有授权,事后,没有追人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无效后,重新起诉,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调解书三方面不当:一是遗漏了赔偿义务人签字。没有保险公司。 二是遗漏了权利人。 三是具体项目数额,没有一一列明。 谢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其成年子女没有约束力。 商榷: 一、诚实信用来说:谢某不应起诉,还应按原来协议上的份额得,超出部分应当返还。
二、说保险公司签字,是有牵强的。
三、交警调解应通知所有权利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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