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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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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过去,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虽然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对受害人的保护还不够。一是解决纠纷耗时长, 受害人要从机动车一方等到赔偿,往往旷日持久。二是交通事故往往后果严重,伤亡大,机动车一方赔不起,受害越严重,越难以得到赔偿。

     

     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是要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作出规定。

     

     根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一方只需向保险公司交纳少量保费,事故发生后,原则上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受害人都可以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赔偿。

     

     有责任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121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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