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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到一篇旧文,立此存照,备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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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天津
关于国庆60周年特赦的建议书【转帖】


来源: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0827068&bid=1




中共中央:

我是杨金柱律师,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53岁,大学文化,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80089110234)。现任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事长,兼任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协作网理事长。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喜庆之年,值此“两会”召开之际,特向中共中央建议:国庆六十周年对六类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建国60周年,自1959年国庆十周年第一次特赦赦免了少数普通刑事罪犯以来,已有50年没有特赦普通刑事罪犯,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国民党战犯以来,已关闭特赦之门三十余年。值此国庆60周年之际,请求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做出《关于国庆60周年对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特赦下列六类罪犯:

1、对年满75周岁以上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

2、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

3、对年满60岁以上、身体确实有病或残疾、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老病残罪犯一律特赦;

4、对已获假释的各类假释犯人一律特赦;

5、对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轻罪犯一律特赦;

6、对各类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且被特赦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过失犯罪的罪犯一律特赦。



改革开放三十年,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胡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三民主义”,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衷心的拥护。中央体察民情,顺乎民意,以全新的执政理念和显著的执政效果,给中国百姓带来了新的实惠,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希望。当前的中国,从国际影响到国内整体实力,都达到了百年中国的鼎盛时期。因此,国庆60周年实行特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宪法依据 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据此,60周年国庆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即可实行。



2、国庆60周年特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长期倡导和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刑事政策中的“宽”和“严”是辩证统一的矛盾体,互为依托,缺一不可。如何将“宽”“严”二者高度统一,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核心。

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使我们在执行刑事政策时注重了“严”而忽略了“宽”。从多年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不能完全抑制犯罪和减少犯罪,随着严打的长期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正在递减。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正视,也必须予以高度警惕。

国庆60周年特赦是国家在限定条件下对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彻底悔罪、弃恶从善,并且在特赦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服刑人员的一种特别恩宥,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只要方法得当,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国外特赦范例具有借鉴作用

1、中国赦免制度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

赦免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其法律渊源之深居世界之最。据文献记载,传说的唐虞时代已有赦免之制。早在《易·解卦》中就有“君子以赦过宥罪”的记载。赦免制度经春秋战国,至汉代正式确立。《汉书·武帝纪》所说的“赦汾阳、夏阳、中都死罪以下”就是典型的赦免事例。

汉代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从未废止过赦免制度,而是有了更完备的规定。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清代,承袭了明代刑律,在《大清律·名例律》中对赦宥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清朝自康熙九年准许在配所服刑的徒犯遇赦放免。乾隆二年恩诏:军、流犯人在配所服役三年,安静悔过,愿回原籍的,查明后准予放行。嘉庆二十五年,将在配所服役不到三年的犯人一起清查办理,尤其是罕见的恩典。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的少数王朝崇尚儒学,强调德主刑辅和祥刑慎罚,注重利用赦免制度体现君王恩德、安抚民心、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稳定,确实取得了重大成功。以史为鉴,这对我们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国外的赦免范例对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由于赦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策效用和刑事政策调整功能,不仅中国的古代君王十分重视,国外也是如此。在西方文献中,《旧约》即有关于“摩西为民求赦”的记载。英国1660年的《大赦令》是较早以立法形式确认的近现代意义上的赦免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宪法、刑法或专门的赦免法中对赦免制度作了规定。法国、韩国等国都制定了《赦免法》。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对于背叛合众国的犯罪颁赐缓刑与赦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2月21日赦免了因犯有逃避征兵罪而流亡在外40年之久的黑人普雷斯顿·金,使其如期回国参加其弟的葬礼,获得了美国社会的好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规定:“每个已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要求上级审法院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的权利以及请求赦免或减轻处罚的权利”。俄杜马于1994年2月23日宣布了《关于通过俄联邦宪法宣布大赦的决议》。日本现行宪法第七条第六款、第七十三条第七款对恩赦作了明确规定。

亚洲邻国近年来的几次国庆特赦可以作为国庆60周年特赦的重要参考。2006年8月15日,韩国总统卢武铉颁发特赦令,赦免了142名罪犯。2008年8月12日,为纪念国庆六十周年,并使国家尽快突破“严重的经济困境”,韩国总统李明博宣布赦免了30多万囚徒。2006年9月2日,越南国家主席阮明哲签署特赦令,在国庆日特赦5352名服刑人员,其中2人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105人利用职权从事经济犯罪。

现代法治国家赦免制度的主要意义,已不再是体现君主特权、显示君主仁慈的一项怀柔政策,而是通过赦免制度调和法律固有的僵硬性、救济误判、保障人权,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三、国庆60周年特赦有助于制定国家《赦免法》,完善国家法律制度,适应国际公约对我国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建国60周年,有50年未对普通刑事犯实行赦免,三十年关闭特赦之门,参照古今中外各国通行之惯例,这是极不正常的。值此国庆60周年之际,打开尘封已久的特赦之门,并以此为始,顺应时代潮流,制定国家《赦免法》,构建现代赦免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使赦免成为国家的一种法治常态,实乃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减刑和赦免。对于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以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我国对于该条款并没有提出保留,一旦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我国就有义务履行。因此,建立名副其实的现代特赦制度,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公约对我国的必然要求。



四、国庆60周年特赦是有限范围的赦免,以确保社会稳定

国庆60周年特赦在确定特赦对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必须充分考虑到有利于当前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充分考虑到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下列罪犯不属于国庆60周年特赦的范畴:

1、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不能特赦

我国《刑法》第一章第102条至112条所规定的12种犯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此类犯罪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危害极大,故此类罪犯不能特赦。

对此类罪犯中年龄超过75岁以上、或者服刑超过一定期限、确已悔罪、身体有病或残疾的罪犯可以作为特例予以特赦。

2、对故意杀人、爆炸、投毒、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罪犯不能特赦

此类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对这些罪犯深恶痛绝。这些罪犯如被特赦之后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故此类罪犯不能特赦。

对此类罪犯中年龄超过60岁以上、或者服刑超过一定期限、确已悔罪、身体有病或残疾的罪犯可以作为特例予以特赦。

3、对贪污、受贿罪的罪犯不能特赦

国家反腐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对贪官深恶痛绝。如对贪污受贿罪犯特赦,人民群众心理上不能承受,会进一步加剧人民群众的“仇官”心理,会进一步激发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故对此类罪犯不能特赦。

对此类罪犯中年龄超过60岁以上、或者服刑超过一定期限、确已悔罪、身体有病或残疾的罪犯可以作为特例予以特赦。

4、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罪犯不能特赦

司法腐败已成为国家最大的腐败,严重危害到国家的根本,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故对此类罪犯不能特赦。

国家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对此类罪犯中年龄超过60岁以上、或者服刑超过一定期限、确已悔罪、身体有病或残疾的罪犯可以作为特例予以特赦。



五、国庆60周年特赦可以实行附条件的赦免,采取系列措施,确保特赦后的社会稳定

1、参照国外特赦制度,实行附条件的赦免。

当今世界各国的特赦分为两种形式:无条件的赦免和有条件的赦免。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特赦都实行有条件的特赦。即对特赦附加一定的条件或者给获得赦免者一定的义务。如:获得赦免者在一定的期限内遵守某些手续或某些规定为条件、获得赦免者应当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为条件……

国庆60周年特赦可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实行附条件的特赦。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获特赦者在特赦后五年内不得因故意犯罪,否则,取消该人的特赦,被特赦的刑期与新犯罪被判刑期合并执行;

----获特赦者向被其伤害的受害人或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获特赦者在原剩余刑期内向户口地派出所备案个人情况,方便公安机关定期了解情况。



2、采取系列配套措施,确保特赦后的社会稳定。

据统计资料,每个罪犯每年占用的司法成本为1万元左右。如果国庆60周年特赦50万在押囚犯,一年可以节省司法成本50亿人民币。但50万囚犯从高墙内踏入社会,这对整个社会是个考验。我们必须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特赦后的社会稳定。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特赦后的社会稳定:

1、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民众情绪,使社会公众对特赦予以认同,做好迎接50万囚犯的心理准备。

2、按照特赦决定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特赦名单的初审工作。各省在7、8、9三个月对拟特赦的囚犯进行劳动上岗培训,让被赦免的囚犯掌握一技之长。

3、妥善安置老病残囚犯。如老病残囚犯已无亲属则由国家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可让其盲目流入社会。如老病残囚犯亲属无经济能力,则由民政部门给予特殊补助。

4、国家从节省的司法成本中拨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被特赦囚犯的上岗劳动培训、生活补助、创业资金。

5、国家设立“特赦基金会”接受海内外捐款,该捐款专门用于解决被特赦囚犯的治病、生活、创业。

6、有关部门对每一个被特赦囚犯设立档案,进行半年一次的定期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给予帮助。



六、国庆60周年特赦必须确保程序正义 彰显司法公正

中国的司法腐败日趋严重。司法腐败已成为最重要的国家公害之一,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根基。司法公正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司法不公,将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也丧失了对国家的信心。于国而言,这是极其危险的!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危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忽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过,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国庆60周年特赦在程序上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以确保程序正义,彰显司法公正。

国庆60周年特赦可以按照以下具体程序进行操作:

1、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60周年国庆对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该决定应当明确特赦的宗旨、确立特赦的原则、明确特赦的对象、规定特赦的具体条件、设立特赦的专门组织机构、制定特赦的具体操作程序。

2、全国人大设立特赦事务委员会。中央政法委领导组成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特赦联合工作组,指导全国的特赦工作。

3、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设立特赦事务委员会。省、直辖市、自治区政法委领导组成省(公、检、法)特赦联合工作组,具体开展本区域内的特赦工作。

4、服刑人员自我申请。各监狱的服刑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规定的特赦对象和特赦条件自我申请。

5、联合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省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联合工作组对服刑申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名单。

6、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民众意见。省级公检法司联合工作组将拟特赦人员的名单和具体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7、组成评议团对特赦人员进行评议。各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特赦评议团,对公检法司联合工作组拟定的特赦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

8、确定特赦名单。省级公检法司联合工作组根据特赦评议团的评议结果最终确定特赦名单,并将特赦名单向社会公布。

9、发布特赦令。胡主席发布特赦令,对全部特赦人员进行特赦。

国庆60周年特赦如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此次特赦将会是一次阳光行动下的特赦,而不是暗箱操作下的特赦;是一次彰显司法公正的特赦,而不是暗藏司法腐败的特赦;是一次加强国家对人民凝聚力的特赦,而不是损害国家在人民心目中形象的特赦。



七、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以下重大社会意义:

1、符合十六大以来中央“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和施政基础,符合科学发展观。

2、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3、有助于彰显国家博大胸怀,对内对外树立国家自信形象。

4、以国庆60周年特赦为契机,打开尘封三十年的特赦之门,激励特赦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赦免法》,使特赦成为国家法治常态。

5、已经弃恶从善的服刑人员被特赦以后,他们和他们的亲朋好友将达到千万人之多,他们对国家的恩宥必存感恩之心,以自己的努力报效国家。

6、国庆60周年特赦之后,将激励未被特赦的一百几十万在押犯人弃恶从善,加快他们的改造进程,使他们早日走出高墙。

7、有助于节省司法成本,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据资料统计,国家对在押犯人每年每人拨款一万元左右,如特赦50万名囚犯,每年可节省司法成本50亿元。值此金融危机之际,国家可以将更多的钱投入经济建设。

8、国庆60周年特赦是在有限条件之下,对老病残囚犯和确已悔罪且弃恶从善的囚犯的一种国家恩宥,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政精神的体现,亦是政治文明与进步的一种具体体现。此次国庆特赦,充分彰显了国家的人道主义,将会有力地驳斥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攻击。



以上建议供中共中央参考,并请求中共中央能够予以采纳!



杨金柱律师

2009年2月24日
发表于 2010-8-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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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是这样写成。也是这样存活下来,谢谢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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