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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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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7月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发表于 2010-7-2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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