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不管事”能否当被告 ·正方反方· 反方:如果我们把行政复议看作是司法的初审,即一个审理案件的层次,行政复议机关不做被告,行政复议制度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就会更加有效 正方:现行制度在行政诉讼被告的设定上,忽视了复议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的自利倾向。从激励复议机关公正解决行政纠纷的目标来讲,复议机关当被告应当是最优选择 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年来,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行政行为决定的比例过高,仅2009年全国范围内复议决定维持行政行为的竟达66%。其中原因很简单,复议机关不想成为被告。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改变原来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不服诉诸法院是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而行政复议机关如果是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不服诉诸法院就以原行为机关为被告。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不想成为被告,即使认为行政行为有问题,也会倾向于作出维持决定。然而,这种做法会使行政复议公正性受损,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不信任,行政复议的案件日益减少,行政复议的功能也就无法实现。 目前,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经纳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对于复议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被告,引发了学者的争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