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1、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硬说是婚前买的,全部判给了被告。 2、法院支持被告治病完全花原告的钱,被告可以有钱不掏。 3、被告治病花尽了原告的7000元,法院仍然判这7000元有被告一半,让原告再给被告3500元。这就是玉田县法院的判决。原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 1、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 2、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闹病治病,花费应共同负担。 3、被告治病已经把原告的7000元花尽了,法院仍然判有被告一半, 让原告再给被告3500元是错误的。 请问:原告说的在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