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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
今年4月我将我的桑塔纳轿车卖给史某,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史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重伤,交管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几天王某把我和史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们赔偿他的损失。
请问,我应该赔偿王某的损失吗?
解答:
刚刚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已将车辆卖给了史某,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史某负全部责任,你并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史某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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