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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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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总是说不到一块?
2010-7-10 9:44:19

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总是说不到一块?

一位反贪局长对《刑辩的绝境》的批注


document.getElementById('div1').scrollWidth*8/10)? '80%': 'auto'}" src="http://wq.zfwlxt.com/upload/10420/201007100950346351001409807.jpg" align=center border=0 name=9105cf9b-4556-4e5e-8145-9daf00a23501>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人大作检察工作报告

   [陈有西按]我比较认同这位反贪局长所持的观点。至少他说了真话、真实的观念。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检察系统主持的一个中英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我听到的一些高检、省检官员的发言,比这要激烈得多。前些年被批判得不大敢讲的一些观念,已经非常理直气壮地说出来了。江平教授所说的“法治倒退”,包括观念倒退,是有实证的。其中一个最为荒唐的观念,是中国比美国英国落后,国情决定中国还只能采取一定的刑讯逼供办案,不能都学西方。中国的律师辩护权不能过分保护。《律师法》太先进了,不合国情。
     张律师是参加了那个对话会的,我见她流泪就是在那个会上。律、检观点也是这样针锋相对。田文昌律师也参加了那个会,会上没有说一句话。他同我说这样的中外对话会,检察院可以主办,律师则连主办权都不被允许了。他下午就离开了会场。从这份批注,我们其实可以看出,《刑诉法》的修改会是一场大戏,会有一场更为激烈的大交锋。
     我所在的京衡律师集团,有很多优秀的检察官转岗的,有公诉的,有反贪的。他们当律师不要半年,观念就会大变,说的都是“律师话”而不是“检察官话”了。而且是绝对真诚地说。不是因为世俗所谓的“为赚律师费而说”。一个人只有身临其境,才会有真正的对弊端的认识。“门户之见”,当还在各“门”各“户”之时,好多是不自知的。因此,我一直主张法官、检察官必须从律师做起,而且,以后也还可以交流换岗。
    苏联的那套制度太害人了,把我们这些检察官都熏陶坏了。他们已经把中国的人权另定了标准,已经把中国人看作理所当然比美国人、英国人要低一等了。中国人不配有尊严地活着。应当任由公权力摆布。所谓“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这是最好的注解。他们不可能客观地看到自己的"小国之见"根源在哪里。往往还会以“为国执法”而自我崇高着。
    检察体制改革,其实已经是要从根本框架上进行思考,而不只是改变观念。不能给它同法院相同的地位,而应当是同律师相同的地位。这样才会有真正的《刑诉法》规定的法庭均衡对抗,让法院择善而从。这样才会有真正的宪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而不是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在一起的专政。“去前苏联化”,是一个重要的任务,但是又是中国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无法绕过去的一道坎。

反贪局长对《刑辩的绝境》的批注
张燕生 发表时间:2010-7-9 12:19:00 所属分类:关注刑事司法改革
昨日见到了一位某省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我将的《刑辩的绝境》演讲稿递给他,希望他看一下提提意见。他开始不肯接,说我很忙,没有时间看,白天总是人来人往开会,晚上回家很累不愿意看书。但犹豫了一下,他还是出于礼节收了下来,说:有时间看看吧。今天又见到了他,他马上将演讲稿还给我,然后指着最后两页空白处说:看了一下,写了一点意见。我接过演讲稿,发现他在最后的两页空白处写了密密麻麻的批注。现将该反贪局长的批注抄下来,大家共享:批注全文: 整篇讲演反映上的一个主题——“绝望”,没有或不敢讲出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公检法——对于刑辩来说,仅靠法官的职业道德、办案水平来纠错,显然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现实的。全国法院系统一年审理的刑案是多少?加之公检法各系统人员素质,法律水平的提升,应该是发生错案的几率越来越少。当然要完全杜绝也是很难做到的,给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小。出现几个错案,以个人的观点看也是难免的,但以此说服别人,说明法官或司法不公,显然说服力不强。崇拜西方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方式过于理想化,脱离中国的实际国情,是不可取的。国情决定社会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照搬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甚至更严重的问题。律师受聘是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刻意去追求能否获得无罪判决,当然不否认无罪判决是律师理想追求的最高境界。中国几十年的法制进程,在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中,包括法官、检察官,需要一个过程,逐步来树立和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但不是法官至上。这需要时间和过程,起码修法需要。长期所形成的法、检两院为公安服务的观念,现在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改观,但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目前的制度、法律、职级待遇等方面都在这个观念上的误区。特别是中央高层的理念。全国仍有一些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或副市长、副省长的。就目前的国情,把权力全部集中到法官身上,问题大大,我个人感觉还是分散一点,相互制约要好一些。试想,法官批准逮捕了你,他会轻易放了你吗?党的领导体制,成为国家制度,是宪法决定的,关键是当如何介入司法,如何领导司法,采取何种方式,介入到什么程度。司法机关对党的政治、思想路线、政策的绝对服从与具体案件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的服从是有原则的区别。document.getElementById('div1').scrollWidth*8/10)? '80%': 'auto'}" alt="" src="http://zhangyansheng.fyfz.cn/Blogers/pics//2010/7/0/zhangyansheng_12245174.jpg">document.getElementById('div1').scrollWidth*8/10)? '80%': 'auto'}" alt="" src="http://zhangyansheng.fyfz.cn/Blogers/pics//2010/7/0/zhangyansheng_122611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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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发表评论]
昵称:法佑中原 博客:tree.fyfz.cn 时间:2010-7-9 23:29:00
试想,法官批准逮捕了你,他会轻易放了你吗?
批准逮捕不提检察院的权力吗?
昵称:淼淼淼 博客:miao4318979.fyfz.cn 时间:2010-7-9 20:32:00
最最最关键的问题,大家都看出来了,就是不说或者不敢说。——因为那是要杀头的!一大群专家围着将死的皇帝,都知道病灶,谁也不敢动手!
昵称:南方法律人 博客:lawyercuixp.fyfz.cn 时间:2010-7-9 15:11:00
认真学习了!“党的领导体制,成为国家制度,是宪法决定的,关键是当如何介入司法,如何领导司法,采取何种方式,介入到什么程度。司法机关对党的政治、思想路线、政策的绝对服从与具体案件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的服从是有原则的区别。”深以为是!具体案件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的服从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之间很可能存在矛盾,法庭审理成了走过场,法院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律师如何辩护?也是头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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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仰

发表于2010-7-11 13:29:07

律师无用论的真实体现。律师的作用正面临着人为的中伤。法律制订和落地实施差距甚远。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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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读法

发表于2010-7-11 12:49:32

评5分
寥寥数十行字,信息却海量,深入浅出,读来似品茗茶佳酿,——中国司法在进步,陈律师们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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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发表于2010-7-11 9:45:25

我有一个学妹在某中级法院办公室工作,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会列席会议作记录。在谈及律师的辩护意见时,她说:我们院的审判委员会从不考虑律师有什么辩护观点,而是讨论这个案件有什么社会影响,哪个部门、哪个领导打了招呼等等...... 我是做律师的,听后心里很长时间感到酸楚:酸楚律师的辩护地位,更酸楚律师的辩护作用和我们国家的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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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j

发表于2010-7-10 23:21:24

有西先生,您的学术网在谷歌搜索似乎出了问题,原来输入陈有西,在第一个是博客,第二个就会是学术网,但是现在输入陈有西,学术网在第一页之外,您应该叫技术人员查一查,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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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0-7-10 17:57:23

说得好!知青记者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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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鸟人

发表于2010-7-10 12:25:12

字写得不错,可惜是在反贪的位置上。只能是维护当局了
发表于 2010-7-1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检察官和律师说道一块容易出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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